第1部分:种植要求
1 范围
DB37/T 661.1规定了出口大蒜的种植基地条件、源头管理技术要求,以及收获、存放与运输规程。
DB37/T 661.1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出口大蒜及其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18407.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出口大蒜 Garlic for export
专门用于出口的新鲜大蒜及其制品,包括干蒜头、冷冻大蒜米、脱水大蒜片、大蒜粉(FD、AD、风干大蒜)、保鲜蒜薹、腌渍大蒜(原料性腌渍大蒜)、大蒜油等。
3.2
鲜蒜头 Fresh garlic bulb
未发育成熟的鳞茎提前收获或已达成熟期的鳞茎收获后未经晾晒等干制措施处理的蒜头。
3.3
干蒜头 Dried garlic bulb
是指经太阳照射、风干或低温烘干等措施将大蒜鳞茎除新鲜鳞芽外的膜质鳞片、总苞、鳞茎盘及残留蒜薹干燥后的蒜头。
3.4
出口大蒜种植基地(种植基地) Garlic farm for export
指大蒜出口企业为满足大蒜原料的要求,用来种植、收获新鲜大蒜,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大蒜连片种植地。包括企业自行管理的大蒜种植基地、出口企业与种植基地管理者签定有关大蒜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的种植基地。
4 大蒜安全种植控制技术
4.1 产地环境
符合GB/T 18407.1—2001规定要求。
对大蒜种植区的大气、土壤和水质应做环境质量评估。对土壤、水质和空气的安全评估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评估部门或实验室实测数据作为技术依据。
4.2 产地周围环境
种植基地四周应具有足够安全的隔离措施,确保不受周围农田、果园农药使用的污染;四周应设立明显的基地标识和环境界限,内容包括种植基地的名称、面积、种植品种、种植人、植保员等。